| 一、事项名称:外地来京人员遗体运回原籍;
二、事项依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区民政局;
四、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五、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实施程序:
(一)申请
1、许可条件:
(1)亡者身份为外地来京人员;
(2)亡者户口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运回原籍;
(3)殡仪馆的殡仪车运回原籍;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向区民政局提交的材料
(1)外地来京人员遗体运回原籍的申请书;
(2)亡者医学死亡证明或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亡者为外地来京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或证件;
(4)亡者户口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运回原籍的证明;
(5)接运遗体的殡仪馆专用车辆的有效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为原件,且齐全、规范。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
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为标准,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和决定
工作人员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为标准,及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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