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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益性墓地
来源: 日期:2008-06-02

  一、事项名称:建设公益性墓地;

  二、事项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区民政局;

  四、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五、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实施程序:

  (一)申请

  1、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

  (2)符合我区公益性墓地数量、布局规划;

  (3)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4)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向区民政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公益性墓地申请书;

  (2)、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

  (3)、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书;

  (7)利用外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为原件,且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当场更正、补正的处理,并出具相关书面凭证。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

  2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查证,申办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

  (2)符合北京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符合我区公益性墓地数量、布局规划;

  (3)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4)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使用证明符合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

  (5)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此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周边社区的意见;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复核,对审核意见做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并制作相关的书面凭证。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2、告知

  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应有申请人签字的回执。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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