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项名称:建设公益性墓地;
二、事项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区民政局;
四、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五、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实施程序:
(一)申请
1、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
(2)符合我区公益性墓地数量、布局规划;
(3)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4)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向区民政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公益性墓地申请书;
(2)、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
(3)、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书;
(7)利用外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为原件,且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当场更正、补正的处理,并出具相关书面凭证。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
2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查证,申办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
(2)符合北京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符合我区公益性墓地数量、布局规划;
(3)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4)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使用证明符合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
(5)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此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周边社区的意见;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复核,对审核意见做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并制作相关的书面凭证。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2、告知
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应有申请人签字的回执。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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