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项名称:建设有偿服务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二、事项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区民政局;
四、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五、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实施程序:
(一)申请
1、许可条件: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3)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向区民政局提交的材料
(1)、建设有偿服务公墓申请书;
(2)、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6)利用外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项目用地情况相关证明文件(证明:项目用地不属于耕地、林地,不位于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城市规划特殊地区内,不位于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公路主干线两侧及其隔离带内)(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为原件,且齐全、规范。
3、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移交材料目录
(1)区民政局审核同意意见书;
(2)建设有偿服务公墓申请书;
(3)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当场更正、补正的处理,并出具相关书面凭证。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
2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查证,申办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3)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证明符合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
(4)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此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周边社区的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时限:1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复核,对审核意见做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并制作相关的书面凭证。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2、告知
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应有申请人签字的回执。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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