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兴区民政局 文件 大兴区财政局
兴民发[2005]31号
关于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民政科、财政所、兴丰、林校、清源办事处民政科: 根据京民发[2005]204号文件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望各镇民政科、财政所、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接到通知后,积极协调,通力合作,并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类别对照标准认真核实,做到不错发、不漏发、不少发,保证各种抚恤补助金准确、及时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一、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5]52号文件; 二、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京民优发[2005]204号文件。
大兴区民政局 大兴区财政局
主题词:优抚 抚恤 补助 标准 通知 大兴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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