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发展工作,规范发展程序,保证党员质量,壮大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区委组织部文件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规则》、《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就是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择优确定的方式,建立一支质量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党员发展工作奠定好基础。 党支部要通过党员会,群众代表、党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动员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推荐工作。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除按党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考虑具有民政人的素质、有责任心、有事业心、有爱心、有同情心、不怕吃苦、勇于奉献,为政府分忧、不怕困难,为群众解愁、尽心尽力的精神。 党支部要通过党员大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局党委备案,局党委统一安排、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 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比例应在3:1左右,对积极分子要加强管理和考核,半年填写一次登记表。 二、发展党员公示制 1、公示对象和内容 公示对象:经支委会讨论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和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的起止日期;党委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2、公示时间、范围和形式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范围为公示对象单位内。公示形式张贴公告。 3、公示程序和实施 拟定公示内容后,在公示对象单位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公示调查处理结果;对经公示发展党员,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公示情况。 公示工作由党委会同基层支部组织实施。对公示反映出的问题,局党委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公示对象对所反映问题的说明或申辩。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对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党员的,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并在局党委指派专人谈话时向发展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暂缓发展;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 三、发展党员票决制 1、票决对象 (1)拟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拟转为正式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 2、票决方法 (1)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表决权的党员可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2)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填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 3、票决程序 (1)召开支部大会。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的,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2)组织党员票决。票决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票。 (3)公布票决结果。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的,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党委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1、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 (1)不认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考察和培训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 (2)在审批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时,对公示票决过程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 (3)在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不派人监督指导,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入党手续不完备,草率予以审批的。 2、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单位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责任。 (1)不积极推荐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 (2)对入党积极分子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的; (3)不对入党积极分子严格审查,或不如实向局党委报告公示、票决情况的。 (4)不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相关责任。 (1)不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平时表现,介绍不符合入党条件者入党的。 (2)在支部大会上不负责任的介绍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情况的。 4、受党委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的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的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有关调查人的责任。 5、对借公示之机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不为举报人保密,为被举报人提供打击报复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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