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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优待
来源: 日期:2008-06-02

  优抚科 69244172
  以"做人民公仆、为群众解难"为宗旨
  一、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人员X军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
  属。
  二、服务内容
  (一)申办追烈。
  (二)评定伤残等级。
  (三)督促、检查优待金的统筹、发放。。
  (四)审发抚恤金。
  (五)审核、管理定补、定抚和伤残抚恤金。
  (六)遗失复员军人证件的身份审定。
  三、服务序和时限
  (一)追烈
  1、单位或公民以书面形式提出追烈申请,并出具见证人证明、牺牲经过、死者家属、家庭生活情况等材料,予以受理。
  2、经调查取证,符合国务院追烈条件的,一周内报县政府审核。
  (二)伤残等级评定
  1、本人和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致残的时间、地点、部位、经过、当事人证明、医院诊断结论和单位证明,予以受理。
  2、本人持《伤残人员检评登记表》到指定县以上医院作伤残等级鉴定。
  3、经调查取证,对符合评残规定且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的,一周内报市民政局审批,颁发伤残证件。
  (三)一次性抚恤金审发
  1、单位和个人持死亡人生前身份证明和经人事局或上级部门核实盖章的"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或"病故证明书"提出申报。
  2、死亡人生前立功的直系亲属需提交证明材料,死亡人父母有一人和其配偶同时健在的,还应提交抚恤金分配协议书。对手续齐备,符合规定的,当日办理发放。遇特殊情况,另约定时间办理。
  (四)定期抚恤(定期补助)核发
  本人向乡、镇申请填写"定期抚恤审批表"报优抚科。自受理之日起,三周内协助乡镇完成调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立户、建卡、建档,乡镇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五)遗失证件的复员军人身份审定
  1、本人出具有组织盖章的当事人、原领导、原部队证明或档案记载材料,到当地乡镇申请。
  2、乡镇调查、核实、填写《复员军人身份审批表》报民政局优抚科审核,
  3、凡证明材料充分,手续齐备的一周内上报市民政局,自批准之日起,承认其复员军人身份。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见》

  (三)《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四)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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