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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来源: 日期:2008-06-02

 
     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来源: 日期:2007-04-27

  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 69244571
  以"做人民公仆、为群众解难"为宗旨
  一、服务对象;
  本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
  二、服务内容:
  (一)接收服务。(二)安置服务。(三)相关服务。
  三、服务职责与标准
  (一)接收、审查、管理档案。
  (二)解答相关政策、接待来访、咨询。
  (三)坚持政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  
  四、服务程序与时限
  (一)接收
  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自原部队批准退伍、转业回原征集地后,三十天内持退伍证、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城镇籍的还须持父母户口本、安置卡)到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
  时限:自档案到达区安置办公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安置
  1、农村籍退伍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政府负责安置。
  时限:自档案到达区安置办公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城镇籍退伍兵、转业士官实行自联工作单位、自谋职业、复工复职、区复退军人安置办推荐单位相结合的办法,妥善给予安置。鼓励城镇籍退伍兵自谋职业。
  3、城镇籍退伍兵。入伍前属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在规定时间内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时限:30天。
  (三)相关服务
  1、退伍军人农转居审批条件:①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②荣立二等功或荣立二次三等功的;③因战、因公致残被确定为三等以上和因病确定为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④服役期间,因父母双亡回农村无依靠的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⑤在服役期间父母已转为非农业户口,本人因服役未能按政府规定批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出具有关证明,报市审批后,办理农转居手续。
  2、城镇籍退伍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工作,由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①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②被开除军籍或被军队除名的;③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统一分配的;④服役或退伍待安置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⑤出国学习或探亲一年以上的。  五、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二)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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